清光绪十七年(公元1891年)七月十八日,江苏宝应县的农民郑洪提着两只土鸡,踏着炙热的阳光,踱向女儿的婆家探望。女儿在一年前出嫁,成为邻村私塾先生吴万成的妻子。吴万成同样是私塾先生,夫妻二人婚后相处融洽,温情满屋。此刻,吴郑氏已怀孕五个月,郑洪心中挂念女儿的饮食起居,怕她在吴家受苦,于是亲自携带鸡只前来探望。

一路上,郑洪脸上洋溢着笑意,他兴奋地向路人夸耀女儿怀孕的喜讯。乡邻见他眉开眼笑,也顺口奉承几句,令郑洪心中愈发自豪,仿佛全村的目光都为他的女儿闪光。郑洪沿着吴家村外的一条弯曲小路前行,不久便来到吴家门前的鱼塘旁。阳光下,水面微微泛光,郑洪忽然瞥见水中漂浮着一个人影。他揉了揉眼睛,心头一紧,血液几乎倒流,差点当场昏厥。他稳住呼吸,撕心裂肺地喊道:我的儿啊,究竟是谁把你害了呀!

怒火与悲痛交织,郑洪将手中的鸡笼甩到地上,气冲冲闯入吴家大喊大叫。吴家父子吴孜和吴万成都坚称没有杀人,表示不知吴郑氏为何会死在鱼塘里。然而郑洪怎会轻信?在吴家屋内,他大声质问,场面一时混乱。吴万成见郑洪横冲直撞,忍无可忍,一把将他推到门外。愤怒与悲伤交织的郑洪,抱着女儿的尸体,一步三回头地奔向县衙报案。宝应县令周凤梧接报,立刻率衙役与仵作赶赴现场勘验。

在吴家鱼塘边,周县令发现水深约七八尺,吴郑氏的尸体被捞起,放在塘边。仵作金庆检查后报告:死者十九岁,仰面而死,咽喉处有一处斜长四分、宽一分、深透喉部的刀伤,右手亦有刀伤。伤口特征表明是尖锐匕首或剪刀所致,但现场未找到作案凶器。周县令命仵作填写尸格后,将尸体暂时收敛,并派衙役拘捕吴万成。此时吴万成已逃走,县令一面追捕,一面提审郑洪和地保姚秀山。

郑洪陈述称,他家世代务农,夫妻膝下唯一女儿一心向善,嫁给吴万成后夫妻关系和睦。女儿怀孕五个月,他心生关切,买了两只土鸡前去探望,未料却在鱼塘中见到女儿的尸体。女儿被害,吴家父子拒认杀人,还粗暴赶他出门。他哀痛欲绝,请县令严惩杀人凶徒,为女儿伸冤。

地保姚秀山作证:吴家父子是当地私塾先生,邻里未曾听闻郑女有过不孝或不端行为。事发当天,郑洪发现女儿尸体,遂与吴家父子争吵。小的赶至现场时,吴万成已逃走,只见郑洪抱着女儿尸体哭泣。吴万成杀人潜逃,姚秀山的证词与郑洪大致吻合,县令遂让其签字画押。

吴孜则供称,儿媳吴郑氏性情悍泼,屡遭训诫不改。事发前夕,他因口渴吩咐儿媳煮茶,儿媳拒绝并顶撞,自己便出手责打。吴万成在场劝解无效,儿媳翌日身亡,尸体被沉入鱼塘。吴孜坚持认为儿媳死有其因,责怪郑洪不教女儿,要求重罚其行径。

听罢,郑洪勃然大怒,几欲动手。周县令及时制止,并提审邻居。邻居证词各异,关于吴郑氏性格是否悍泼,是否辱骂公公,吴万成是否动手杀人,各方说法纷繁复杂。县令意识到,唯有抓获吴万成本人,方可还原真相。

次日中午,吴万成在城外破屋中被捕。彼时,他正独自在屋内煮食,炊烟袅袅,衙役误以为火灾而赶来。吴万成见势逃跑,一人追,一人截,最终在稻田边草垛附近擒获。县令当即提审,先杖责二十大板震慑,随后逼问杀妻缘由。

吴万成坦陈:他二十八岁,父七十二岁,母已亡多年。家境尚好,但父子性格古板偏执,一直未娶。成亲一年后,夫妻关系原本和睦,妻子已怀孕五个月。七月十六日傍晚,吴万成回家,发现父亲追打妻子,儿媳哭骂不停。他出于愤怒训斥妻子不该辱骂父亲,争执中抓夺桌上的剪刀,意外刺中妻子手和颈部。吴郑氏挣扎后倒地身亡。 吴万成与父商议后,将尸体沉入鱼塘,试图掩盖罪行。未料,郑洪翌日上门,尸体浮出水面,吴万成潜逃,最终被捕。案发后,周县令在鱼塘找到作案剪刀,案情大白。根据《大清律例·刑律》:夫殴妻而至死者,绞监候,吴万成因失手杀妻并掩尸,判处绞监候。吴郑氏虽有顶撞公公之过,但已身亡,不再追究。邻居劝解无效,也不受牵连。 秋天到来,吴万成被处绞刑。吴孜见儿子被杀,悔恨交加,最终在家自缢。吴家家破人亡,一家四口皆因愚孝与偏执而罹难。案情昭示后人:家和万事兴,学会从他人角度思考问题,多些包容与理解,少些偏执与冲动,否则小事亦可酿成大祸,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