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 6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合规经营作如下提示:
一、完善主体资质,确保证照齐全
1、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经营资质,许可资质过期、被吊销或注销的,不得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2、规范公示经营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展示信息真实、准确。
3、专项标识同步展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应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或“无明厨亮灶”标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二、加强过程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检查并留存供货者证照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材料,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规范加工制作过程。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3、确保配送过程安全。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规范信息发布,杜绝虚假宣传
1、确保菜品信息真实。线上公示的菜品名称、主要原料、分量、价格等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虚假宣传菜品功效或疾病预防、医疗功能。对含过敏原、特殊食材等食品,应当作出明确提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确保线上线下同质。确保网上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保持一致。不得因为线上销售而降低线下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卫生等标准。
3、推广促销内容合规。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期限以及限制性条件,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直播、短视频等营销推广时,推广内容也应遵守食品安全和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浪费食品、暴饮暴食等不良行为。

请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对照《规定》( 6月1日正式实施)及上述提示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监测和线下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来源:餐饮处
审核:夏 阳
发布:邵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