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现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提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贷款额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限毛坯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2.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贷款额度。新市民、青年人及现役军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范围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本政策施行后,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支出。本政策施行后,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该套住房的契税支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契税金额。
3.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配偶)自有本市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后,进行自主更新或原拆原建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或配偶)实际出资金额。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多项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的,以其中最高额度支持政策为准。上述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如涉及国家和省里政策变动,从其规定并适时调整。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