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二手椅子被索赔三倍赔偿,深圳中院:卖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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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20:13:15

3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二手人体工学椅交易纠纷案,卖家林某转卖个人闲置工学椅后,被买家薛某以“非正品”为由诉请退货款并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行为不构成欺诈,依法驳回薛某全部诉讼请求,相关判决已生效。

经查,2021年5月林某以1836元购得一款标注为AA品牌的人体工学椅,自用多年后,其于2025年在二手平台以880元挂牌转卖,虽在商品参数中标注品牌为“other/其他”,但因平台一键转卖功能,商品链接自动显示AA品牌且无法修改。2025年2月8日,薛某首次拍下后以认错型号申请退款,林某随即退款并下架链接,重新发布时删除了标题中的AA品牌字样。

2月10日,薛某再次联系林某购买,双方约定线下交易,薛某委托家人现场验货后完成付款。数日后,薛某以座椅非正品为由提出异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林某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返还880元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总计索赔4400元。庭审中林某辩称,其仅转卖个人闲置,非职业经营者,交易中已如实披露商品情况,且售价远低于正品市场价,线下验货环节薛某未提异议,自身无欺诈意图。

法院审理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经查,林某两次发布转卖信息均明确标注品牌为其他,首次链接显示的AA品牌系平台技术自动生成且该交易已退款终结;二次交易前,林某还向薛某说明商品为“原厂配件制作”,未虚构品牌归属。同时,880元售价显著低于AA品牌正品市场价,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价格与商品属性的关联性有合理认知,且其委托家人线下验货未提异议,还自认未仔细查看交易信息,未履行买方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林某未实施虚构品牌、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薛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林某存在诱导其产生品牌认知错误的故意,不符合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明确,二手交易中,仅偶发转卖个人闲置、未长期大量反复售卖同类产品的卖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经营者”,不适用“假一赔三”规定。法官提醒,二手交易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卖家需如实披露商品品牌、新旧程度等关键信息,避免误导表述;买家应结合售价、市场价格形成合理预期,审慎核实商品实际情况,履行自身注意义务。

撰文:邓子良 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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