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颜世鹏

颜世鹏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服务 行政执法 土地征收补偿

建设工程的债权转让后,那个最值钱的权利,到底能不能跟着走?
你留意过没有,这两年房地产不景气,新闻里经常说哪个楼盘又烂尾了,然后施工方和银行都跑来要钱。
最后法院一判,往往是施工队先拿走一大笔,剩下的才轮到银行和别的债主。
这就是建设工程领域里一个很厉害的特权,叫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简单说就是,开发商欠了施工队1000万,施工队就可以说,这栋楼拍卖了,得先还我1000万,剩下的你们再分。
银行哪怕押着整栋楼,也得排在施工队后头。
这个权利,就是为了保护那些真正盖楼的工人和材料商的,怕开发商跑路,他们拿不到血汗钱。
好,问题来了,而且是个特别实际的问题。
假设施工队急着用钱,把这1000万的债权,打8折,800万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那这家新公司花800万买下这笔债之后,原来施工队那个“房子拍卖后钱先给我”的特权,是不是也跟着一起过来了?
你可能会想,这还用问吗?
债都买了,附带的福利当然一起啊。
但审判实践中还真没那么简单,即使在法院,这事儿也吵了好多年,完全有两种相反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当然可以跟过来。
这个优先权就像债权的影子,主债权走到哪,它就跟到哪。
法律上管这叫从权利,它天然就是跟着主权利走的,除非法律规定必须跟人绑定。
施工队把债权卖了,钱也拿到了,这个优先权对他来说就没用了,还不如让它跟着走,让买债权的人也能顺利要回钱来,这样市场上的债权才好流通。
另一种说法认为,绝对不能跟。
理由听起来也很有道理,法律当初给施工队这个特权,是为了保护最底层的农民工,让他们能拿到工资过年。
现在你把债权卖给了一个专门做投资的或者讨债的公司,他们跟工人有啥关系,凭什么让他们也享受这个优待?
这不是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吗?
听着没,是不是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
但法院总得判啊,你猜现在主流的裁判意见是支持哪一种?
答案是第一种。
(点击图片,找律师问一下)
法院现在的倾向是,这个优先受偿权,可以跟着主债权一起转让。
法院的逻辑,你听听看,是不是更符合实际情况。
第一,他们从法律规则本身出发。
这个优先受偿权,确实不是非得跟施工队这个人绑死。
它的作用就是担保这笔工程款能收回来。
既然主债权都合法转让了,那这个担保权作为附属品,理应一并转给新主人。
就像你把车押给银行贷款,后来你把贷款债权连本带利转让给别人,那别人自然也就拥有了你原来那辆车的抵押权。
道理是一样的。
第二,他们考虑的是实际经济效果。
你想啊,干工程的,哪个不是垫资干活,资金压力巨大。
施工队能早一天把债权变成现金,就能早一天给工人发工资、买材料。
如果法律非要说,债权可以转让,但那个优先权不能转,那谁还敢买这种债权?
买了也大概率要不到钱,不就是一堆废纸吗?
这样一来,施工队的债权就砸手里了,没法变现,反而更没钱给工人发工资。
所以,允许优先权跟着走,反而打通了施工队融资变现的渠道,最终是有利于保护工人利益的。
第三,法律虽然说要保护工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只说了,施工队自己不能随便放弃这个优先权去坑工人。
它可从来没说过,债权转让了,这个权利就没了。
所以,那种认为“转让了就丧失”的观点,在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依据。

好了,道理讲完了,咱们说点实用的。
如果你是相关方,该怎么办?
比如你是施工队,也就是想把债权卖掉的那一方。
首先,你得确保你手里的债权是干净的。
合同有效,楼也盖完验收了,别整出个违法分包,到时候债权本身都有问题。
其次,签转让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上一句:
本次转让的工程款债权,其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同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别怕啰嗦,这能省掉以后无数麻烦。
然后,你拿到转让的钱,别忘了第一件事就是去结清工人工资和材料款。
这是你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对你的要求。
别让人抓住把柄,说你拿了钱没发工资,那你的优先权可能真的会出问题。
最后,一定要书面通知开发商。
用快递、用公证都行,告诉他,这笔债我已经卖给张三了,你以后直接还给张三。
保留好送达的证据。
如果你是买债权的那个公司或个人,也就是做不良资产处置的。
第一,掏钱之前,做足功课。
查清楚施工队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单,确认这笔债真的存在,金额也对得上。
还要查查,施工队有没有在6个月内行使过优先权?如果他自己都没在法定时间内去法院主张,那这个权利就过期了,你买过来也是个空壳。
第二,问清楚施工队,他有没有书面放弃过这个优先权。
如果他已经放弃了,那你买过来当然也没有。
第三,债权买过来之后,别等着。
立刻去跟开发商要钱,同时明确告诉他,我不仅继承了这个债权,还继承了优先受偿权。
如果开发商赖账,别犹豫,赶紧去法院起诉,申请查封那栋楼。
这个权利,你不去法院主张,是没人会主动送上门的。
如果你是那个欠钱的开发商。
长个心眼,就是确认新债主是真的。
收到转让通知后,别随便给钱。要求对方把债权转让协议、原施工队的书面通知原件都拿来给你看。
确认无误后,再把钱付给他。
如果你对原来的工程款有异议,比如觉得楼有质量问题,你可以拿这个理由来对抗新债主,这个抗辩权不会因为债转了就没了。
总结一下,这个事儿没那么玄乎。
法律的天平,在保障交易流通和实现立法初衷之间,最终还是选择了前者。
因为让钱流动起来,让施工队能快速变现,才是对工人利益最实在的保护。
希望这篇文章,能让你下次再碰到“买债”、“卖债”的事情时,心里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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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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