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2天6城发布房地产新政!释放砂石市场增长潜力
创始人
2026-05-07 03:00:43

近日, 深圳、广州、天津、苏州等地相继出台房地产相关最新政策,提出积极盘活存量商品房和土地、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等措施。

深圳楼市新政落地后初见成效。五一当天数据显示:新房带看同比涨31%,二手带看涨58%;乐有家监测二手签约同比大增114%,贝壳合作门店二手签约同比上涨67%。新房、二手房的带看与成交均较去年同期明显回暖,新政拉动作用显著。

不过市场能否真正反转、持续复苏仍未可知,热潮后劲有待观察,但全国新一轮楼市救市潮已全面开启。

五一

假期前后,多地密集出台楼市新政:

深圳(4.29)率先定向松绑核心区限购,同步优化公积金政策。福田、南山、宝安新安街道放宽购房套数限制,深户家庭、短社保非深户可增购一套,持居住证非深户无需社保个税即可购置核心区房源。

广州(4.30):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开放商转公、组合贷;创新房学联动,推行预售定学位、网签即可入学;加码以旧换新补贴,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严控宅地出让节奏,试点现房销售。

天津(4.30):发布11条措施,盘活闲置存量土地与房源,发放人才、新市民购房租房补贴,落实旧房换新退税政策,整体偏向框架性指引,后续或补充细则。

武汉(4.30):放宽首套认定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取消户籍、异地缴存限制;多片区限时发放新房购房补贴,商办房源也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放宽公积金使用门槛。

扬州(5.1):政策力度突出,分层发放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最高可抵扣 200 万首付;放宽人才认定限制,支持以旧换新、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同步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全方位刺激购房需求。

苏州(5.2):推出11项政策,公积金政策大幅放宽,提高单人及家庭贷款额度,优质房源额外上浮额度;优化土地供应,库存高压区域暂停宅地出让,支持商服用地改住宅。同时加码房企融资、人才购房支持,盘活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房、人才公寓等。

目前各地救市政策只是开端,多个城市正加紧研讨新政。预计节后,全国还将迎来新一轮楼市政策密集落地。 随着房建、城市更新及存量改造项目增多,或将为砂石市场带来利好支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深建字〔2026〕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一)符合本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增购1套商品住房。

(二)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以满足其在深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0万元;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60%;初婚初育居民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分别上浮50%、70%,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家庭可以选择上浮50%或7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40%。

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函〔202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0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200万元,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60万元;放宽存量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允许转为组合贷款。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发放“购房家装家居消费券”等形式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土地出让时,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承载能力和地块实际情况,推出“预售阶段确定学位”“网签后即可入学”等措施。支持港澳居民来穗置业,简化购房申请材料,提供按揭便利及资金结算绿色通道,支持住房公积金跨境人民币结算。

二、支持居民“卖旧买新”,畅通一二手住房置换链条

发放“卖旧买新”专项补贴,居民个人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网签,且在网签日前后1年内出售个人名下本市二手住宅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按所购新建商品住宅贷款总额的1%,单套房屋最高补贴3万元,补贴总金额2亿元,用完即止)。鼓励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二手住宅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及其他用途房源,支持二手住宅业主卖旧买新,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拓宽房票适用范围,提升房票使用效能

优化房票安置政策,加大房票使用力度,将房票安置适用范围从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拓展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符合条件的多种形态物业的征收补偿;优化规范房票发放兑付流程,落实推动房票“跨区使用、全市通用”,探索推动“一二手联动使用”。

四、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源头推动供需均衡

坚持“以需定供”,科学编制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供应与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动态挂钩机制,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年度内不在同一规划单元集中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适时选取合适地块试行开展现房销售。

五、持续深化“四好”建设,全面提升住房品质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市“四好”建设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好房子”建设标准体系,制定配套实施导则与技术规范。系统打造“四好”示范项目,推动住房品质和城市人居环境整体提升。

六、多措并举去库存,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支持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收购存量商品住宅用作安置房,鼓励收购存量商办用房用于经营性物业的安置。加大商办物业去库存力度,因地制宜推动存量商办物业合规转换为医疗、教育、养老、酒店、康养、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继续使用专项债券收回符合条件的低效存量土地。

七、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日常经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推介行为,持续整治房地产自媒体乱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防范项目交付风险。

八、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稳步推进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危旧房原拆原建,有序开展低效楼宇更新提升。推动城市更新与房地产市场协同发展,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30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津住建房市〔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盘活存量商品房

各区因地制宜用足用好国家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优先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宿舍、人才房等,合理调控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

二、加快盘活存量土地

用好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支持企业通过合理优化设计要求等方式,推进房地产项目持续开发。

三、加大金融支持收购盘活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发行债券,专项用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权交易等方式回收资金,扩大存量商品房收购规模,实现良性发展。

四、支持租赁住房运营

经营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对利用存量商品房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内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

五、着力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各区面向各类人才、新市民、青年人、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逐步解决相关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

六、鼓励购买改善性住房

落实国家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于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七、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进一步优化积分落户居住指标积分体系,规范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和方式,促进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群体落户安居。

八、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强化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高效集成办理,进一步提升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效能。

九、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

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住房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力度,有序推进“好房子”建设。

十、提升居住区配套服务水平

统筹推进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加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着力建设华苑—南站、新梅江、水西、柳林、西站等一批特色宜居片区。

十一、加强二手房市场和中介机构监管

推动天津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政务服务办 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金融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4月30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政策,充分释放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无成套住房的,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2027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已有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缴存人家庭在武汉市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不予贷款。

三、优化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取消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分级的规定,统一调整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自有住房,或有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五、给予新城区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202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5%给予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

六、加大购买商办类房屋支持力度。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新建商办类房屋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

七、延长部分政策实施期限。对《关于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武住更发〔2025〕6号)中第五条“扩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范围”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措施与本《通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

苏州出台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苏州出台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01 强化规划统筹引导

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统筹推动资源盘活、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合理设定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对于已出让未建设的住宅用地,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

02 合理安排土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小、去化周期短的区域,鼓励提供优质地块;对商品住宅库存大、去化周期长的区域,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加大核心区域优质地块供应,对商办饱和、配套完善、有职住平衡需求的区域,支持将规划商服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

03 加强居住服务配套

新住宅用地出让时,在地块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套施教学校。有条件的区域、学校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全款增值税发票入学。推动名校集团化办学,加强名校合作办学,提升教育配套。围绕小区内外,提升建筑设施品质,完善停车、充电、通信等基础设施,优化社区商业与便民服务配套,构建“一刻钟幸福生活圈”。推动物业服务融入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支持物业+生活服务/智慧安防,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04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优化公积金贷款次数和套数认定标准,申请时全国范围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5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购买新建“两智一全”等改善型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购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购买现房销售的产权公寓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05 全面建设“两智一全”好房子

围绕“智能建造、智慧品质、全生命周期”做好住宅产品设计,强化建设全链条质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推动“两智一全”好房子扩围增效,加快建设不同面积段、不同价格段的高品质住房,满足购房家庭在安居、养老、就业、育儿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优先在医疗资源富集、老年人口集中区域,布局“一碗汤距离”代际居住、多代共居的住房项目。

06 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

鼓励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人才住房、青年公寓、养老公寓等。支持实施搬迁的工业企业,可按照价值相当的原则,调换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

07 加大人才购房支持

按照苏州“百万人才新增计划”,锚定“三年新增百万人才”目标,加大人才招引,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人才房票政策,构建起从基础人才到顶尖人才的分层分类补贴体系,覆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高层次、领军等重点人才,满足各类人才购房需求。

08 加大多孩家庭购房支持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鼓励各地给予差异化贷款贴息。

09 加大住房“以旧换新”力度

支持国有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打通置换链条,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企和金融机构对换购住房的购房者提供专属房源和优惠方案。

10 强化房地产金融支持

推动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常态化高效运行,加大“白名单”项目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安居友好型金融产品,满足青年人、新市民、人才等各类群体的多样化购房需求。

11 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涉房自媒体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等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国有房地产经纪平台,统筹开展新房和二手房经纪服务。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市区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市区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包含发放“人才安家券”、继续发放“以旧换新”补贴、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调整商转公贷款业务规则等。政策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为扬州市区。

具体如下:

扩大“人才安家券”适用范围,市区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新引进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来扬工作五年内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人才安家券”,补贴标准为:全日制大专学历5万元;全日制本科学历7万元;硕士学位15万元;博士学位30万元。“人才安家券”可抵扣首付款,详见《扬州市市区“人才安家券”补贴实施细则》及其补充通知。

继续执行住房“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旧房产权人置换的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至配偶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名下,可享受“以旧换新”补贴。住房“以旧换新”的家庭,原房主自住房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可保留3年原住房学区入学资格(在此期间,其新房主不同时享有该住房学区入学资格)。对于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的旧房,每套住房3年内只安排1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符合生育政策的除外)。

市区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工薪群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购房贷款总额1%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每套住房贴息上限2万元,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016年1月1日(含)后符合政策出生的二孩及三孩(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成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二孩家庭购房总价2%的补贴,给予三孩(含)以上家庭购房总价3%的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至单缴存人108万元、双缴存人180万元,阶段性设立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保障额度,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套数认定标准,加大对人才安居、购买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扩大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范围,阶段性优化调整商转公贷款业务规则。

责编 | 刘钗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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