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门店装修临时转移加工点至自有住宅、虚假宣传“非遗小吃”、使用虚假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今天公布第四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汇心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近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门店线下经营主体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汇心餐饮店,其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开设了两家网店,其中一家网店公示的是当事人依法取得的证照,另一家网店名为“嘉陌手工·鲅鱼水饺(三林店)”,公示的商家资质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编号:沪【浦东新区】餐备字2025第1168号)。经查,该公示卡系伪造。进一步调查显示,“嘉陌手工·鲅鱼水饺”品牌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已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当事人公示虚假的《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品牌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公示虚假经营资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将品牌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此类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网络餐饮经营者须引以为戒、守法经营。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入网公示的经营资质真实、合法、有效,线上网店资质与线下经营主体一致,依法依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二、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鸣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非遗小吃”和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上海鸣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获“沙县小吃制作技艺”国家级非遗保护单位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书面授权,擅自宣传“非遗小吃”,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网店“樟荣沙县小吃”店内使用含有“非遗小吃”等字样的宣传语,但无法出示国家级非遗保护单位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书面授权的相关资质,也无法出示非遗传承人以及非遗制作技艺的授权认证。同时,当事人于2026年3月15日起在其淘宝闪购平台网店“樟荣沙县小吃(黄家阙路店)”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使用了标有第14469305、14469306号“沙县小吃”注册商标的装潢图片。经商标注册人三明市沙县小吃同业公会辨认,当事人使用相关商标图片也未经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为获取竞争优势,实施了虚假宣传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各大餐饮入网经营者,在推广宣传、餐饮服务等各方面诚信经营始终是立身之本。非遗技艺是需要坚守传承的文化瑰宝,不是博眼球的“流量密码”,虚假非遗更不能成为“赚钱工具”,背离真实诚信的宣传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三、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程某在居民住宅内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9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徐汇区梅陇五村69号6楼存在隐藏的“幽灵外卖”加工点,有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外卖员长期在小区北门取餐,餐食均从该楼6层送出。执法人员当日夜间即赴梅陇五村69号601室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程某系上海潮集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膳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两家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因该经营场所自2026年5月19日起开展装修(工期至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为维持线上店铺运营、避免订单流失,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餐食加工点转移至其居住的居民住宅内,沿用上述两家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上线2家店铺:“不在潮汕就吃潮集锦”仅在美团平台上架,“柴边边南昌市井菜(徐汇店)”在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平台上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严重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经营地址、套用其他经营主体资质入网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品、加工工具及原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45.86元,并合计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案例警示:当事人因门店装修临时转移加工点至自有住宅,看似“事出有因”,但居民住宅未经过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不具备餐饮加工必需的功能分区、三防设施、清洗消毒设备,无法防控交叉污染、食品变质等食品安全风险,且通过套用资质、虚构经营地址的方式绕过平台审查和监管巡查,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饮食安全。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完全一致,严禁借用、套用经营资质入网,严禁在不具备食品安全条件的场所加工餐食。
四、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随时而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2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普陀区长寿路261号鸿寿坊商场公共区域位置一店招为“甜心仙人掌”的摊贩进行检查时,查见该摊贩主要从事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制售,并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核查,当事人在上述外卖平台对外公示的经营资质证书与证照信息不一致。当事人以摊贩的形式开设实体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仅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情况下,为提高经营业绩,通过他人买卖伪造的经营资质证书入网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因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服务者合法经营的基石,买卖、伪造证件绝非“捷径”,而是通往刑事犯罪的“绝路”。本案中,当事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将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务必依法经营,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
五、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康某伪造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治理中发现,外卖平台上一家名为“butter%”的入网餐饮店铺存在异常情况。经查,该店铺对外经营蛋糕甜品等,店铺内页面对外公示了《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所载经营地址经实地核验,无对应经营主体,不具备食品制售条件,实际为代购后配送的经营模式。经查,该公示卡系伪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予以移送公安。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必须获取合法经营资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伪造、变造许可文件或备案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六、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并网造食(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0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一餐饮经营者门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商户作为无堂食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为提升竞争优势,在其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发布了与其线下实际经营场所不符的堂食环境照片。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堂食照片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上传网络店铺信息必须确保线上线下信息真实一致,将精力真正投入到提升菜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上。为了提升网络店铺竞争优势上传虚假照片,这种“货不对板”的营销手段,看似是聪明的引流,实则已踩踏了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七、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昇宝水果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0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昇宝水果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罗某”从事果切切配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29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被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来订购,自2024年4月8日起,为了扩大影响,当事人在网络店铺的“门店实拍”链接中发布非其经营场所的图片。2026年4月1日,罗某完成健康证办理,并且当事人将上述图片链接予以下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并合计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警示:本案对入网餐饮经营者虚构经营场景、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虚假宣传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未取得健康证上岗更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直接危害群众饮食安全。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诚信合规经营,真实公示经营信息、杜绝虚假宣传,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严禁无证人员从事食品接触工作。
八、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奉贤区冰杰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平台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奉贤区冰杰餐饮店公示的店铺门面照片、食品经营场所照片与其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和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设施设备已搬空,无人经营。经调查,该店因原许可地址客流量较少,为了招揽顾客另选一处商铺开店,并取得了《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因无法申请开设网店,为此,当事人在平台网店信息栏公示了原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了虚假的店铺门面照片,但实际却在食品摊贩备案地址加工出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提供虚假网络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警示:本案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经营场所及资质信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入网公示的经营资质真实、合法、有效,线上网店资质与线下经营主体一致,确保经营地址、资质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