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胡逸勋)为节省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将超过75吨的有毒易燃废油漆渣填埋至厂房地下,并浇筑混凝土掩盖痕迹,涉案人员最终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宁乡市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警醒各类经营主体严守环保红线。
偷埋危险废物后浇筑混凝土掩盖痕迹
吴某某是宁乡某环保公司大股东,负责该公司生产经营。自2017年起,宁乡某环保公司租赁厂房主营油漆喷涂业务。因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产生的废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依法应当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经营后期,该公司为压缩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未按规范处置废油漆渣,而是将危险废物长期堆放在车间内外。2021年9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然而,该公司仍未整改落实危险废物处置要求,持续违规生产。

2023年,宁乡某环保公司经营恶化,并涉及多起民事诉讼、面临破产清算,账户被冻结。为继续开展喷涂业务、收取经营款项,吴某某于2023年3月设立宁乡某科技公司,自己作为实际控制人,安排吴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按指示组织生产。宁乡某科技公司承接宁乡某环保公司厂房、设备、员工及油漆喷涂业务,同样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产生的废油漆渣继续随意堆放在车间内外。
2024年4月,为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节省危险废物处置开支,吴某某安排吴某甲及多名工作人员,将两家企业生产积存未处置的废油漆渣填埋至厂房地下作业坑道内。为掩盖填埋痕迹,吴某某还联系车辆运送混凝土,由吴某甲引导施工,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坑道浇筑混凝土、平整掩盖。
2024年6月,宁乡某科技公司停产。
除了刑事判罚还有处置费用追赔
2025年4月16日,厂房产权方收回厂房平整场地时,发现地面异常,开挖后发现地下填埋大量废油漆渣,随即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报案。经第三方机构现场清理、分拣、称重,本次查获填埋废油漆渣超过75吨。经专业认定,该批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存在土壤污染风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确认涉案废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不久,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清运处置,全程监督转运流程。2026年3月,经造价审核,本次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暂存、处置工程费用达20余万元。截至案件办理时,项目组已处置废油漆渣50余吨,剩余物料正按计划推进后续无害化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家属已向处置企业支付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某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吴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支付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量刑情节。本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另行主张处理。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介绍,本案中,吴某某前期尚能合规处置危险废物,后期却为降低成本,拒不落实环保整改要求,甚至通过新设公司“换壳经营”持续排污,指使他人将超过75吨有毒易燃废油漆渣进行地下填埋,再浇筑混凝土掩盖犯罪痕迹。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除刑事责任外,后续二被告人还将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面临后续涉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追赔。生态红线不可逾越,环保责任不能“换壳”转移,各类经营主体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隐蔽方式逃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