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条款直接涉及砂石矿山行业,值得行业企业重点关注。
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意见接收邮箱:[email protected]反馈意见,配套公开材料包含征求意见稿正文及起草说明。

矿业权是砂石矿山企业开展开采作业的核心制度基础,征求意见稿对采矿权出让、延续、变更、转让、退出等全流程予以规范,直接关系砂石矿山权证办理、续证及日常生产经营。当前处于意见征集窗口期,建议砂石行业企业认真研读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梳理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持续关注正式文件发布,提前做好合规经营预案,防范政策变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与砂石矿山相关的要点如下:
一是探转采勘查程度差异化管理。文件明确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需达到勘探程度,其余矿山至少达到详查及以上标准方可办理探转采、设立采矿权。其中地热、矿泉水、砂石黏土等普通非金属矿,按照地方细则执行。
二是规范矿种勘查开采与共伴生资源利用。严格禁止跨界勘查开采,矿山变更主矿种,需重新提交储量报告、开采方案,补签出让协议并补缴出让收益。非油气探矿权可对区内除砂石黏土外的矿产开展综合勘查评价,无需变更矿种备案,发现共伴生资源可依规编制储量报告、申请转采。
三是砂石黏土矿山设置专项管控规则。砂石黏土采矿权禁止分立、禁止变更主矿种,同时不得将其他矿种采矿权变更为砂石矿。该条款堵住借矿种变更套利、拆分矿权炒作的灰色通道,进一步弱化行业投机属性,推动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利好规模化规范化砂石企业。
四是细化矿权重叠、转让、注销管理要求。新设矿权原则上不得与已设矿权重叠,确需重叠的须签订互不影响协议或出具合规承诺;矿权受让方需符合主体资质,完整承继原矿权权利义务;权证到期未续、合同解除、资源枯竭的矿山应主动注销,逾期将由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注销并公示,推动低效僵尸矿权退出,优化砂石行业存量资源。
五是采矿权实行标准化年限管理。非煤矿山采矿权期限与建设规模严格挂钩,大型矿山最长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最长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最长不超过10年,不再无理由延期。存量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矿山需补签出让合同,完善合规手续,砂石矿山同样遵照该年限规则执行,企业需提前做好资源接续规划。
六是优化审批办事流程。勘查、开采、生态修复方案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采矿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企业可自主选择方案编制单位,推行电子证照统一编码管理,无证、过期证照一律作废;针对2025年7月1日前过期权证,依规处置补办、续期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合规砂石企业行政办事成本。
中国砂石协会提示:以上内容根据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整理,最终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希望行业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强化合规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编 | 田萌萌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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