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5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提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基金份额、投资者权益等信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或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穿透披露投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底层投资标的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等情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底层资产涉及非公开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提供底层资产的策略类型、投资组合、持仓集中度、杠杆率、估值方法等信息履行披露义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底层资产涉及衍生品投资的,应当披露挂钩标的资产类别等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
(一)变更基金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
(二)变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管理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基本信息;
(三)变更基金经理、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重大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事项;
(五)主要底层资产出现重大不利情形;
(六)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七)基金清盘或清算;
(八)涉及基金财产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九)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十)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