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近期,一个名为“泡沫转场”的玩法在社交平台走红,该玩法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经过AI改编的、邓紫棋的歌曲《泡沫》,因此也引发了侵权争议。当前,该歌曲在平台已下架,发布“雷霆版《泡沫》”的一名博主也已发文致歉。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没有原歌手的授权或同意,用AI技术模仿或转换其声音的,可能会构成侵权。甚至,即便一些AI翻唱视频标注了“免责声明”,也不等于能直接“免责”。此次事件虽以歌曲下架、博主道歉暂告一段落,但邓紫棋并非首位因AI改编而面临权益困扰的歌手,也恐怕不会是最后一位。音乐版权保护如何应对AI带来的新挑战,真正的考验或许才刚刚开始。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AI作为工具被用于音乐改编与创作,本身并不自带“原罪”。要知道,工具本质中性,如果善加利用,完全可以发挥正面的辅助作用。如媒体报道指出,此前因音源质量差、核心成员逝世而被搁置三十年的披头士乐队歌曲《Now And Then》,正是借助AI技术复原约翰·列侬的声音,才得以最终发行。但是,未经授权,将AI用于已有歌曲的改编,尤其是涉及商业用途时,就必须警惕其中的侵权风险。这类行为不仅可能侵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也可能构成对歌手声音的人格权侵害。甚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训练AI模型,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使用这些音乐,也可能涉及数字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侵权方式相比,AI改编侵权的界定往往难度更大。其一,技术门槛大幅降低,一般人只需掌握基础AI工具操作即可完成改编,甚至通过大模型输入指令便能“生成”作品;其二,利用改编作品牟利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如通过发布内容获取流量收益,操作简便、成本低廉,几乎人人都能“上手”。正是这种高度便利化,使得利用AI改编侵权的动力和概率都大大上升。
但与此同时,这些侵权行为的边界又非常模糊。比如,若输出结果是基于大量受版权保护素材训练而成,到底该认定为“学习”还是“复制”?当AI将多位歌手音色、多首歌曲元素融合为新作品,其“相似”程度又该如何量化?同样,某些改编作品甚至仅“借用”知名歌手的声音特质,侵权认定则可能更加困难。此外,平台在此类内容传播中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很大程度上说,AI在音乐“改编”领域所引发的侵权争议,仅仅是其广泛应用给传统版权保护体系带来冲击的一个缩影。应对这类风险,还是需要行业、平台、法律法规等多方共同反思与协同推进。
如法律与规则层面,当积极探索适用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标准,完善对算法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的规范,并针对AI特性完善相关作品的保护规则或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侵权边界与责任比例。同时,也要鼓励开发与应用版权标识、数字水印、AI检测工具等技术手段,实现原创内容的可追溯性与AI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为权利保护和平台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当然,音乐行业也当主动建立AI创作伦理准则与行业标准,探索新型授权模式,畅通合法授权的渠道,尽力将灰色使用引导至合规路径。
当然,技术始终向前,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不必过度担忧。甚至,AI在音乐领域所放大的侵权风险,也是全社会重新审视创作伦理、产权与技术关系的新契机。在鼓励开放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及时构建动态的平衡,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艺术的繁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趋利避害”。
(作者系资深媒体评论员)
“雷霆版《泡沫》”下架 规范AI改编还需加力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2月10日 版次:A05栏目:今日论衡之世相评弹作者:朱昌俊
□朱昌俊
近期,一个名为“泡沫转场”的玩法在社交平台走红,该玩法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经过AI改编的、邓紫棋的歌曲《泡沫》,因此也引发了侵权争议。当前,该歌曲在平台已下架,发布“雷霆版《泡沫》”的一名博主也已发文致歉。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没有原歌手的授权或同意,用AI技术模仿或转换其声音的,可能会构成侵权。甚至,即便一些AI翻唱视频标注了“免责声明”,也不等于能直接“免责”。此次事件虽以歌曲下架、博主道歉暂告一段落,但邓紫棋并非首位因AI改编而面临权益困扰的歌手,也恐怕不会是最后一位。音乐版权保护如何应对AI带来的新挑战,真正的考验或许才刚刚开始。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AI作为工具被用于音乐改编与创作,本身并不自带“原罪”。要知道,工具本质中性,如果善加利用,完全可以发挥正面的辅助作用。如媒体报道指出,此前因音源质量差、核心成员逝世而被搁置三十年的披头士乐队歌曲《Now And Then》,正是借助AI技术复原约翰·列侬的声音,才得以最终发行。但是,未经授权,将AI用于已有歌曲的改编,尤其是涉及商业用途时,就必须警惕其中的侵权风险。这类行为不仅可能侵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也可能构成对歌手声音的人格权侵害。甚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训练AI模型,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使用这些音乐,也可能涉及数字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侵权方式相比,AI改编侵权的界定往往难度更大。其一,技术门槛大幅降低,一般人只需掌握基础AI工具操作即可完成改编,甚至通过大模型输入指令便能“生成”作品;其二,利用改编作品牟利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如通过发布内容获取流量收益,操作简便、成本低廉,几乎人人都能“上手”。正是这种高度便利化,使得利用AI改编侵权的动力和概率都大大上升。
但与此同时,这些侵权行为的边界又非常模糊。比如,若输出结果是基于大量受版权保护素材训练而成,到底该认定为“学习”还是“复制”?当AI将多位歌手音色、多首歌曲元素融合为新作品,其“相似”程度又该如何量化?同样,某些改编作品甚至仅“借用”知名歌手的声音特质,侵权认定则可能更加困难。此外,平台在此类内容传播中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很大程度上说,AI在音乐“改编”领域所引发的侵权争议,仅仅是其广泛应用给传统版权保护体系带来冲击的一个缩影。应对这类风险,还是需要行业、平台、法律法规等多方共同反思与协同推进。
如法律与规则层面,当积极探索适用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标准,完善对算法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的规范,并针对AI特性完善相关作品的保护规则或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侵权边界与责任比例。同时,也要鼓励开发与应用版权标识、数字水印、AI检测工具等技术手段,实现原创内容的可追溯性与AI生成内容的可识别性,为权利保护和平台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当然,音乐行业也当主动建立AI创作伦理准则与行业标准,探索新型授权模式,畅通合法授权的渠道,尽力将灰色使用引导至合规路径。
当然,技术始终向前,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不必过度担忧。甚至,AI在音乐领域所放大的侵权风险,也是全社会重新审视创作伦理、产权与技术关系的新契机。在鼓励开放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及时构建动态的平衡,让技术创新真正服务于艺术的繁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趋利避害”。
(作者系资深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