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1万
没写借条留存微信记录
同学不还钱了
诉诸法院为何败诉?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电话联系借款10000元周转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而是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累计转账10000元。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陈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雷某催讨欠款,但雷某始终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雷某否认借贷关系,辩称该笔款项是陈某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的欠款,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提出,若为借款,陈某应提供借条等有效凭证。陈某虽辩称已用现金归还此前套现欠款,却无法提供任何还款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的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为什么有转账记录,却要不回钱?
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的流向,不能证明资金的性质。
换句话说,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陈某把1万元给了雷某,但不能证明这1万元是借款。
雷某说这1万元是陈某还他的钱,只要他能拿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之前的信用卡套现记录,那么法院就会采信他的说法。
而陈某说这1万元是借款,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比如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或另有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进一步举证,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熟人之间借钱切勿因情面忽视证据。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关键信息;线上转账时为避免风险产生应尽量进行说明,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流水以及转账备注截图等证据。尽量通过银行、微信等可追溯方式交付资金,避免现金往来。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对此,你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
来源/扬子晚报 杭州交通918 一杆秤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