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已于2026年8月18日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提取情形由6类扩至9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一、中央新规:9类情形可提取,租房取消收入比例门槛
国令844号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其中(六)(七)(八)项提取的,可同时注销账户。
核心变化:
租房提取不再设“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门槛;
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首次写入法定提取情形;
公积金资金运用可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
贷款审查时限由15日压缩至10日,提取手续取消单位核实环节,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
骗提骗贷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法提取3年内不得再提再用,骗贷5年内禁提禁用。
二、新疆本地:灵活就业制度2月已建,乌市7月已扩围
新疆《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已于2026年2月颁布实施。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不限户籍、不限参保地,均可在新疆开立个人账户;可按月/季/年灵活缴存,无未结清公贷可全额提取,正常足额缴满6个月可申请公贷,权益与单位职工对齐。
乌鲁木齐2026年7月23日起执行《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通知》(有效期两年)
物业费提取:本埠自住住房,按“建筑面积×0.5—2.2元/㎡×12个月”核算,年上限3000元,凭缴费凭证办理;
新建商品房配套车位提取:合同签订2年内可提,最高10万元,直划开发商对公账户;
租房提取:无房职工月上限2500元,多子女家庭按网签实租提、月上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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